答: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35号)附件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因此如果你司的减免税设备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