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危险化学品(含普通化学品、危险货物)的进出口企业均应填写《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企业和产品基本情况登记表》,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每种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危险公示标签及安全数据单(SDS)等相关资料。
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进口危险化学品,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进行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进口危险化学品,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经自我评定为普通化学品的,可按照进口化学品要求申报。
未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但涉及危险化学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HS编码项下的进口化学品,或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但收货人经自我评定为普通化学品的进口化学品,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对不能提供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出具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需出具保函,承诺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出具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前,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不得销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