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二手车禁止出口
时间: 2026-03-13 | 作者: 无产阶级
答:国家对二手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而海关总署负责各直属海关二手车出口通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以下情形的二手车禁止出口:
- 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报废标准的车辆以及距规定报废期限使用年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车辆
- 在抵押、质押期间或者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车辆
- 在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 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 机动车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 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 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不全的车辆
- 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车辆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车辆
-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出口的车辆
企业申请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需满足下列条件:
生产企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企业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 出口本企业生产产品;
- 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
流通企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具有固定经营办公场所及二手车展示、销售场所,具有汽车销售或贸易经验;
- 具备二手车鉴定评估能力,雇佣至少3名鉴定评估专业人员;
- 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
出口许可证申领流程:
- 通过审核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在依法办理二手车转让登记手续后,可申领出口许可证。已办理出口清关的二手车不得退运。在办理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凭出口报关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凭证向企业所在地或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 企业收购机动车申请转让登记的,在交回原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并交验机动车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待出口”事项,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已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待出口”事项的车辆,应及时办理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海关通关及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
- 通过审核的二手车出口企业按照“谁出口谁申领”原则,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申领出口许可证,不可由其他企业或个人代为申请。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发证机构,负责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为材料符合申领要求的企业签发出口许可证。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 出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出口企业可在许可证申请表上同一商品编码项下最多申请20辆二手车。申请数量应与实际报关数量一致,并一次完成清关。一次报关数量少于申请量的,应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
- 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可自行选择有纸作业或无纸作业方式。选择无纸作业方式的,应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
- 海关对二手车出口许可证实行联网核查,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二手车出口报关手续,应按照海关申报管理的有关规定,商品名称填报“旧+车辆品牌+排气量+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
- 二手车办理转让待出口手续后不得再在境内交易变更所有人,因特殊情形无法执行出口合同的,企业应协调其他进口方另行签订出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