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货物可以被认定为原产货物
时间: 2026-03-13 | 作者: 无产阶级
答:根据我国法律,货物是否为“原产货物”取决于其适用的规则。“原产货物”主要分为两大类: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
1.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 适用场景:最惠国税率、反倾销、原产地标记、贸易统计等。
- 法律依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 核心标准:完全获得或实质性改变。
2.优惠原产地规则:
- 适用场景:自贸协定(如RCEP)、普惠制等关税优惠。
- 法律依据:各自由贸易协定及海关相应管理办法。
- 核心标准:完全获得、完全使用原产材料,或使用非原产材料但满足特定标准(如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特定工序等)。
如何认定“完全获得”的货物?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认定为“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其原产地即为该国(地区)。这些规定在各类原产地规则中基本一致。
1.动植物类
- 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 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
- 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2.天然资源类
- 在该国(地区)采掘或提取的矿产品、其他天然生成物。
- 在该国(地区)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底土提取的物品。
3.废弃物与回收品
- 在该国(地区)生产或消费中产生的,仅用于废弃处置或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旧货物。
4.海洋捕捞品
- 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在公海或该国专属经济区捕捞的渔获物。
- 在上述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渔获物加工或制造的产品。
5.衍生及组合产品
注意:为运输、储存、装卸或销售而进行的简单加工(如清洗、分拣、简单包装等)不改变“完全获得”的认定。
如何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
当货物由多国材料或工序生产时,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判断“实质性改变”通常有以下三种标准:
1.税则归类改变 (CTC)
这是最基本的标准。指非原产材料经加工后,成品的HS编码(至少4位)与原材料不同。例如,用进口的棉花(HS 52)纺成纱线(HS 55),即发生税则归类改变。
2.从价百分比 (RVC)
指货物在该国(地区)的增值部分,占货物FOB价或出厂价的特定比例。
- 非优惠规则:通常要求增值部分超过30%。
- 优惠规则:比例由各协定自定,如RCEP为≥40%,中塞协定也为≥40%。
3.特定制造或加工工序
指完成某项赋予货物基本特征的关键工序。例如,印刷电路(HS 8534)必须经过制版、腐蚀、打孔等特定工序才算完成实质性改变。
其他重要规则
1.直接运输规则
- 享受优惠关税的货物,通常需从出口国直接运输至进口国,或在途经国仅作短暂停留且未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否则可能丧失优惠资格。
2.累积规则
- 在RCEP等协定中,允许将协定内各成员国的原产材料价值合并计算,视为“本地原产材料”,更容易满足区域价值成分要求。
3.微小加工与微小含量规则
- 微小加工:指仅为保存、包装、分拣等目的进行的简单操作,不改变原产地。
- 微小含量:指即使未满足税则归类改变,只要非原产材料的价值或重量低于协定规定的微小比例(如10%),货物仍可被认定为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