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客人弃货后,目的港产生的费用(如滞港费、堆存费、滞箱费等)在法律上首先由收货人承担。但在实际操作中,船公司通常会先向托运人(发货人)追偿,尤其是在FOB条款下,发货人面临的风险更高。
1.法律规定:根据《海商法》,卸货港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若货物长期无人提取,承运人可申请拍卖,用所得款项清偿费用,不足部分仍可向托运人追偿。
2.司法实践:根据广州海事法院的判例,如果收货人已换取提货单(D/O),就被视为运输合同的当事方,应自行承担提货后的费用。此时,承运人应向收货人索赔,不能再向托运人主张。
3.提单条款:提单背面的格式条款常约定,托运人(SHIPPER)需对弃货产生的风险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这使得船公司在追偿时,有合同依据直接向托运人索赔。
1.费用产生:货物到港后,因收货人弃货,目的港的堆存费、滞箱费等开始累积。
2.通知与催告:船公司向收货人催款无果后,会向托运人发函,要求其在限期内支付费用,否则将处置货物。
3.处置货物:若长期无人处理,船公司可依法拍卖或销毁货物。拍卖所得优先抵扣费用,剩余部分退还,不足部分继续向责任方(托运人或收货人)追偿。
4.法律追索:若费用仍未结清,船公司可通过仲裁或诉讼向责任方追讨,并可扣押其在用的集装箱或申请财产保全。
1.立即核实单据与弃货状态:确认提单抬头、是否已电放、目的港代理是否已出具正式的弃货声明。
2.书面确认费用与责任:要求船公司或货代提供详细的费用清单,并明确告知费用承担方及后续追偿路径。
3.根据货值决策:货值高的尽快寻找新买家或安排退运,避免费用无限扩大。货值低的评估费用是否远超货值。若放弃,需与船公司书面确认“弃货”状态,以明确费用上限。
4.向买方追偿:在垫付费用后,依据贸易合同向买方追讨。注意保留所有沟通记录、费用凭证和弃货声明等证据。
5.事前防范:控制发货节奏,如提高预付款比例;谨慎使用DDP/DDU条款;投保弃货或货运一切险,转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