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未收回正本提单就交付货物的行为。根据《海商法》第71条,这通常是违约行为,承运人需对正本提单持有人负责。但在以下几种特定情形下,承运人可能被认定为免责。
根据最高法规定,若卸货港法律要求承运人必须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港口当局,则承运人可免责。但此条款适用门槛极高,承运人需同时证明:
若目的港法院下达强制放货令,或当地法律程序要求放货,且承运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和通知义务,有时可免责。但若放货是因承运人此前的过错(如违规签出提货单)引发,则不能免责。
若正本提单持有人(如银行)在明知风险的情况下,仍将提单交给他人用于提货,导致自身丧失物权,那么其损失与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可能无直接因果关系,承运人责任可相应减轻或免除。
承运人无单放货后,若能从提货人处收回全套正本提单,其行为在法律上可被视为得到“补正”。此时,若原提单持有人再向其索赔,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若货物灭失或损坏是因《海商法》第51条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如天灾、战争、政府行为、货物固有缺陷等)导致,且承运人已尽到适航、管货等义务,则承运人可就货物损失免责。但这通常不直接等同于“无单放货”免责,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